各级妇联义不容辞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答问录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对此丑行依法予以打击,将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危害。日前,本报记者就打拐问题采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

  问:请你介绍一下妇联组织在打拐斗争中的作用。

  答: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十分猖獗。五六十年代,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在中国基本绝迹。七十年代初,较贫困的农村和边远山区开始出现妇女、儿童因为婚姻或传宗接代而被买进、卖出的现象。到八十年代末,以介绍劳务为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急剧增长。被拐卖者或被非法收养,或被强迫进行高强度且无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的劳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和各方面的协调努力下,自1987年起,我国阶段性地开始了打拐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通过发展地区经济、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侦破手段、进行普法宣传、对易受害人群提供教育服务等综合治理,到1998年的十年间被拐卖妇女儿童数量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参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解救、安置受害妇女儿童是各级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我们多年来的工作任务之一。

  问:请你谈谈妇联组织在打拐斗争中的优势。

  答: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打拐提供立法依据,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解救、安置受害妇女儿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80年代初,全国妇联信访处从妇女投诉和来访中发现了妇女被拐卖要求救助的情况,全国妇联领导非常重视,1983年到1987年,全国妇联派出二十多个调查组赴山东、四川、安徽、湖南、广西、贵州等十几个省、几十个县、上百个乡村调查研究,通过调查,深刻认识到打拐必须要靠国家立法保障。1983年全国妇联和公安部第一次联合召开了研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会议。会后两部门向中央呈递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此报告。这是打拐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具体的政策文件。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各级妇联不断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每年都向各级人大和政协提出建议,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7年3月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法吸收了决定的内容,为打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今年全国开展打拐专项斗争中,全国妇联系统共派出妇女干部6075人,参加各级公安机关解救、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工作。

  问:妇联组织在预防和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今后有何设想与措施?

  答:《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要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即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国妇联系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大力发展经济,努力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异,消除拐卖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在拐卖现象严重的地区,以小额贷款等各种形式努力消除贫困。二、继续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揭露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犯罪中惯用的伎俩,提高广大妇女的防范能力。在妇女和男性中同时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识。三、积极做好被拐卖妇女的解救、遣送、安置工作,尽可能减小被拐卖妇女今后生活环境中存在的歧视等负面影响,鼓励她们勤劳致富,安心当地生产和生活。四、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防范和控制网络,加强对乡、村干部及基层执法者、社区工作者的法制教育和性别意识培训。五、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拐卖的原因、现状及趋势,在打拐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讨有效预防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理论依据,同时积极寻求相关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各个部门努力落实各项预防和打击措施,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丑恶的犯罪行径终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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