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异议,如何解决? [案例简介]
郭某,16岁,系某中学学生。一天,郭某和同学田某因言语不和而大打出手。郭的个子小,打斗中始终占下风,便顺手操起木棍向田的腿部打去,经所在地的市人民医院鉴定为“膑骨呈粉碎性骨折,膑骨畸形愈合,功能丧失60%以上,屈伸受限,已形成重伤。”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郭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某,郭对田的伤势提出异议,认为原鉴定结论不正确,要求重新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检察院采纳了郭的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第二医院鉴定为“田的膑骨根本不存在粉粹性骨折,只是部分模型骨折,已经愈合,功能恢复完整,属轻伤。“
[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在郭某对田某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提出异议后,经检察院批准,交省政府指定的省第二医院重新鉴定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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