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弃家出走,置二个未成年儿女不顾,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曹某,系某厂电工,1994年3月与谢某结婚。1997年,曹某因病去世,留下曹某与前妻所生的二个儿女。大女儿14岁,小儿子11岁,均在上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天,谢趁家里无人,携财而去。一直未归。两个孩子一直由居委会和邻居共同抚养。 1998年 4月,邻居数人联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谢共有期徒刑1年。

  [律师的话]谢某虽然是二个孩子的继母,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同生父母和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谢某对两个孩子有抚养义务,但却携财而去,置两个未成年子女于不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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