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唐某关押同学十余小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唐某,男,16岁。宋某,男,15岁。二人系同班同学,一天宋在唐家做作业,在未离去后,唐发现自己的袖珍录音机不见了,便误认为宋某所为。第二天,唐又把宋某叫到自己家中,责令宋交出录音机。宋反复解释,唐便以为宋某在抵赖,于是趁宋某不备,将宋某推倒,接着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宋某双手反剪着捆起来。怕宋某喊人,又用条毛巾堵住了宋某的嘴,并把宋某拴在暖气管上。直到次日早晨,才被解救。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唐某拘役 6个月。

  [律师的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本案,唐某非法拘禁宋某10余小时,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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