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长不交纳孩子上学的杂费,学校应当怎么办?
读者来信
我是清远市的一名小学教师。学校有这么一件事:我班上有一名学生,今年应当缴付的杂费共计200元左右,但是他的父亲一直不肯交纳。我了解到,这个家长有车,还在外面做生意。因此,他不是没钱交,而是想赖帐。学校几次上门催讨,这个家长说,按照义务教育法,小学学生不应当交纳学杂费,学校是乱收费、乱摊派。今年六月份学校临放假前,校长找到我,要我要么让那名学生下学期不来上课,要么杂费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
现在我有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第一、学校能否开除那名不交费的学生?第二、学校有没有权利从我的工资中扣除学生的杂费?第三、那名家长的看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学校应当怎么办?
[律师的话]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不应当收取学费,但是可以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办法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不应当乱收费,乱摊派。
具体到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学校的收费是合理的,经过了物价部门的批准的,学生家长就应当交纳。如果该家长实在没有钱,就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如果是赖帐,学校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因为,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实质上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受教育,学校就负有义务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把孩子教育好;家长也负有义务,那就是按照规定缴纳杂费。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对方都可以通过行政部门或者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学校没有权力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你班上学生的杂费,你对学生家长不交纳杂费不负有任何责任。学校也不得以家长不缴纳费用为理由开除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