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

  这部分是“佟律师法律知识培训”栏目的著作权纠纷内容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佟律师的话]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将从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给以发表,使公众可以听到或看到);署名权(即为了表明其身份,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谓使用权,是指作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有权从使用其作品的人那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使用方式,使用权又可分为复制权、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权等。

   著作权能否继承?曹雪芹的16代孙曹某能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吗?

   [佟律师的话]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可见著作权在其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以前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这些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但是它是一种例外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鉴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又不能继承,为了在作者死亡后这些权利不受侵害,《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是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可因受遣赠而成为继承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只能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非法人单位继受,没有继受人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前一段时间曾有人传言,曹雪芹的第 16代孙曹某声称要继承其先祖创作的《红楼梦》的著作权。对于曹某是否能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需要看我国著作权法律对有关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曹雪芹是清末人氏,死亡已100多年,远远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时间,其作作品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曹某要求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肖像照片有著作权吗?其底片应归谁所有?

  [佟律师的话] 对于人像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体人像摄影师的摄影活动是一种经营活动,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创作活动,故不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智力作品。一种观点认为,摄影师的摄像活动也是一种创作活动,在摄影的过程中,摄影师要考虑光线的强弱,距离的远近,角度的选择等,这些同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要考虑遣词造句,故事情节、逻辑安排等一样,都是创作活动。同一个人,不同的摄影师拍出的回肖像会在神态明暗、虚实及结构上各不相同,这样就会显现出创作作品品质的高低。所以肖像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摄影作品"的范畴,应享有著作权。

  摄影师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顾客委托摄影师摄像,摄影师按照顾客的要求完成这一委托任务。对于作品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这一规定,往往摄影师会取得著作权,因为很少有顾客会在摄影前与摄影师约定著作权归属。但是,摄影师与顾客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作品的原件应该归委托人所有。这种作品的原件应该理解为包括底片和正片。所以,二者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摄影师享有肖像照片的著作权,正片和底片归委托人,即顾客所有。

   常见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佟律师的话]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了多少种著作权,就有可能有多少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他人以法定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使用者愿意支付报酬,但是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或著作权人地址在何处而无法将报酬送达著作权人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7.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是同义语,都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最容易辨认的抄袭行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部分抄袭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经过改动后的抄袭。

  8.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使用以上方式复制作品,往往数量很大,发行范围很广,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一种既严重而又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上获得了经济利益,只要侵权入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即可认定。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台要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应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表演者权利。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取利。因此,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侵犯了表演者的权利。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合同是专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则就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由于录音、录像的首次录制过程复杂,投资、风险较大,而翻录则较为容易。为了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在经济上有所补偿,《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严格地说,这种行为侵犯的应当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他只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别人的名字,并没有直接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必然会给作者和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著作权法》也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谁?

  [佟律师的话] 计算机软件同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软件的开发具有商业性,它常常需要有投资者的资助,设计和调试往往需要有几个人乃至几个单位参加,并且依赖于高性能的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这种特征,使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比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更为复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这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具体如何归属如下:

  1.职务软件。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是执行在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在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在职工作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2.非职务软件。公民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在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属于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3.合作软件。合作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软件的著作权以合作开发者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确定,没有书面协议,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软件的整体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协商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4.委托开发的软件。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委托方和受托者签订的书面协议确定;如无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任务软件。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计算机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佟律师的话]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取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它并不要求软件所表达的逻辑思想是前所未有的,但该软件逻辑思维的表达形式则一定要是独创的。凡是抄袭、剽窃他人的软件,在表达形式上与他人软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软件,均不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的,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软件不仅能借助于数学、文字和符号表现出来,并能以磁带、磁盘、光盘和纸张等有形媒体加以表现和固定。凡是没有固定在有形物体上,而只存在于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是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对其保护也不能扩大到开发者所用的思想、观念、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以及运行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佟律师的话]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了开发者身份权之外,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各项专有权利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同时还规定:保护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能超过50年。对软件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不受限制。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或者因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均不改变相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外,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前进入公有领域:

  (l)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2)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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