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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赠与
这部分是“佟律师法律知识培训”栏目的继承与赠与内容
什么是法定继承?
[佟律师的话] 法定继承是我国财产继承中一种重要的法定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而进行的财产继承。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生前无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按照近亲属的远近、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的特征在于"法定"二字,具体表现在:(1)继承人范围法定。凡未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都能按法定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关系。(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远近不同,决定了他们继承的顺序也不同。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比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不得违法越序。(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法律具体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方法,任何人不得违反,任意多分或少分都是违法的。
什么是遗嘱继承?
[佟律师的话]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立下遗嘱,待其死后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将其遗产由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由什么人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多少等,均由被继承人在所立合法遗嘱中确定。
遗赠是遗嘱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法用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死后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和愿望,是我国的基本继承方式之一。
根据遗嘱继承的含义,可以得出遗嘱继承的特征如下:(l)遗嘱继承的适用,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要讲。法律对合法遗嘱的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不符合的遗嘱部分无效。遗嘱中求处分的财产和遗嘱无效部分所涉财产,均依法定继承办理。(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为继承人,按遗嘱确定的方式、份额分配遗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就是遗赠了。(3)遗产的分配,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限制。法定继承中一般是将遗产在有关的法定继承人之间作平均分配,而遗嘱继承则不受这一限制,遗嘱人可随意决定分配比例、分配数额,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何确定? [佟律师的话]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五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是既有配偶、又有子女,或有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他们是一起继承,还是按顺序继承,就是先后次序的问题。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就叫做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样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顺序,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团继承遗产的先后发生纠纷,可以有效地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佟律师的话] 遗嘱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继承法》所认可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五种。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这五种遗嘱形式是:
1.公证遗嘱
由我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称为公证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认可、证明。公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公证法规,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内容后制作的书面形式即公证遗嘱。其特点是:(1)具有真实、可靠性。这点无需多言。(2)具有证明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2.自书遗嘱
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形式,又称亲笔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这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口述,让他人记录,制作成书面遗嘱。应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这是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的遗嘱形式,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5.口头遗嘱 又称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和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向他人口述的遗嘱,亦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谷甲,妻子已亡,有一子谷乙、一女谷丙,均已成家。谷乙已生有一子谷丁,因与其妻金戊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1992年4月,金戊已怀胎6个月,谷己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5000元。谷甲与金戊商议后决定为胎儿保留房屋1间、存款2000元,其余遗产由谷乙的继承人,即谷甲、金戊、谷丁均分,各得房屋1间、存款1000元。1992年8月,金成产下一男婴,取名谷己。出生5天后,谷己因急性感染死亡。
谷甲与金戊为分割保留份额产生争议。谷甲认为谷己只存活了5天,根本无法继承,也无须再为其保留份额,应还由3人均分;金戊则认为谷己的财产应由作母亲的,即自己继承。金戊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谷乙的保留份额(即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谷乙的继承人即金戊全部继承。
[佟律师的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这是因为,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从其出生的那一时间他就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该份额就归其所有。无论胎儿生存多久,哪怕只是一分钟,份额也已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遗产(即继承的保留份额)当然应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只能是胎儿的母亲。
本案中,为谷乙保留的遗产份额,在他出生之时即归他所有;谷乙死亡,份额即为其遗产,由谷乙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金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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