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怎么办?

  

  〔案例简介〕付宏9岁那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付宏的父母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死后给付定留有遗产10万余元,由于付宏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付宏的亲属中,适合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叔叔,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付宏的叔叔作了他的监护人。付宏还有一位舅舅在外地工作,在付宏父母迁后的第二年,调回原籍工作。不久,舅舅发现付宏的叔叔已经动了付宏从父母那儿继承的10万元钱,拿了7万元钱做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了不少,舅舅认为付宏父母留下的钱只用于付宏的生活和教育,因此提出要接替他叔叔作付宏的监护。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付宏的叔叔将其管理的10万元财扣除两年的正常花费外,全部返还付宏。并且裁定改由付宏的舅舅担任付宏的监护人。

[律师的话〕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付宏继承的10万元钱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叔叔除了为付宏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叔叔对付宏的生活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叔叔用付宏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付宏,特别是已赔进了若干,确实侵害了付宏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付宏的叔叔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付宏的舅舅作为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已回到原籍工作,又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在他的叔叔侵害付宏利益的条件下,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法院判决由付宏的舅舅担任监护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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