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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其女儿渴望上学,经常偷偷溜到村办小学的教室外听课。小学校长张某发现此事后,亲自到赵某家里做工作,劝告赵某,国家法规规定子女有受教育的权利,赵某的作法违反了教育法。赵某听从了张校长劝告,将其7岁的女儿送到学校读书。
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其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亦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本案中赵某之女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赵某不让其上学的作法是违反宪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的。赵某在小学校长张某劝说之下将其女儿送到学校读书,纠正了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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