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为婴儿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就是我们常提到给孩子报户口。

  “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因故超过一个月登记期限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方。婴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应尽量动员申报人给婴儿起正式姓名进行登记,一般不应登孩子的乳名。婴儿的民族应根据父母的民族记载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其中的一种。

  被遗弃婴儿的出生登记,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的姓名和民族,可根据收养人和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其出生时间,应根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以其收养地为出生地。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可根据其母或收养人申报办理出生登记。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也应予办理出生登记。同时,应对父母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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