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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辨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
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告不公开审理的理 由。
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
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 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 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 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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